同志:
您好!感谢您对我们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。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:
根据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》(林护发〔2021〕29号)文件精神,目前可将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费氏牡丹鹦鹉、紫腹吸蜜鹦鹉、绿颊锥尾鹦鹉、和尚鹦鹉作为宠物饲养,无需办理人工繁育证,但不能进行人工繁育或经营活动。其他所有种鹦鹉的人工繁育须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之相关规定,依法办理人工繁育手续。
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!